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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业务规则
 

 

广州市 君通拍卖有限公司

拍 卖 规 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有关法规、条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 本公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价高者得的原则,并按本规则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在拍卖活动中的行为负责。

第三条 本公司有义务为交易事项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本规则,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拍卖人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条 拍卖当事人之间如对本规则所涉及事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可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或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第二章

第五条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或财产权利时,应当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拍卖标的所有权或依法拥有处分权的证明、以及能表明标的现状的相关资料,有责任主动说明其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拍卖标的的瑕疵,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第六条 本公司有权对委托人提供的凭证及资料进行核查,有权决定拍卖地点、拍卖日期、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有权决定拍卖标的的推介方式和资料内容。

第七条 对拍卖标的的权属或处分权有异议,或对于委托人出具的法律文件的真实性不能确定的,本公司有权在拍卖前的任何时间撤出该拍卖标的,本公司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八条 如果已成交拍卖标的的实际所有人或声称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诉讼,则委托人应承担法律责任,并负责赔偿本公司及买受人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及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九条 保留价由委托人以书面方式确定并送达本公司。保留价一经确定,双方应保守秘密,不得泄露和随意更改。本公司对保留价的市场接受能力有怀疑,可在拍卖前建议委托人修定。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委托人应向本公司支付按成交价 5% 计算的佣金。

若拍卖标的未能出售或被委托人撤回,委托人应向本公司支付对该标的组织拍卖已支出的合理费用,并按双方约定向本公司支付相关款项。

 

第三章

第十一条 参加竞买者须在拍卖公告公示的时间内,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委托凭证、交纳保证金、索取拍卖资料,在拍卖前凭保证金收据领取竞买号牌,方取得与所交纳保证金对应标的的竞买人资格。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保证金按标的市场价值的 10% 取整计收。拍卖成交者,保证金抵作成交价款的一部份;未成交者,以现金交付的在拍卖会结束后凭保证金收据及竞买号牌如数退还,银行转帐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第十三条 竞买人在办理竞买手续前,应亲自或委托他人现场查看拍卖标的、阅读相关资料,充分了解标的现状及所存在的瑕疵,明确买受行为需承担的各项税费及风险。

第十四条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任何拍卖标的用任何方式(包括文字、图像、投影、新闻媒体)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

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竞买人竞买成功,应向本公司支付按该标的成交价 5% 计算的佣金及其他各项合理费用。

 

第四章

第十六条 竞买人进入拍卖会场,则视为完全认同本《拍卖规则》及其它拍卖资料中所表述的各项规定,全面接受拍卖标的现状及存在的瑕疵,并严格遵守拍卖会场纪律。不允许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以至损害他人利益。

第十七条 拍卖方式、起拍价及加(减)价幅度以拍卖师当场宣布为准。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增价拍卖以竞买人的等同或高于标的保留价的最高应价,减价拍卖以竞买人的等同或高于标的保留价的首次应价,经拍卖师落槌确认以示成交。

第十八条 拍卖成交后,本公司与买受人当场签署《拍卖成交凭证》、《拍卖笔录》,拍卖合同关系成立。买受人不得就拍卖前已存在的标的瑕疵及已告知的事项主张权利。

 

第五章

第十九条 买受人在拍卖会结束后的下一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支付拍卖佣金和同时支付不少于 30% 的拍卖成交价款,并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除拍卖前另有约定,余款应在拍卖日起计五个工作日内付清。

第二十条 自买受人付清全部成交价款之日起计十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成交价款扣除委托人应支付的拍卖佣金及其它各项费用后,将拍卖收益款转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一条 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拍卖成交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已交纳的保证金及成交价款不予退还。本公司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成交价款低于原拍卖成交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二十二条 拍卖活动的所有款项应以人民币结算及支付。如事前约定以其它货币支付,应按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于拍卖日前一工作日公布的市场汇价折算。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动产拍卖成交后,其所有权自受领该动产时起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付清拍卖成交价款及佣金后计七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在标的所在地按展示时状况办理移交手续。

标的品种、数量、质量与拍卖资料中清单记载如有不符,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成交价不作调整。拆卸、包装、搬运、过磅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延迟受领成交标的,延迟受领期间的损失及一切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经拍卖成交后,其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自受领办理交易过户必须的原有权属凭证及其他法律文件之日起转移给买受人。

买受人应在收到本公司发出受领书面通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接收手续,并在一个月内,凭《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原权属凭证及其它法律文件自行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等手续。交易过户税费由买卖双方按政府部门规定各自承担。

第二十五条 买受人在办理房地产产权过户手续时,如新核发权属凭证上所记载的面积与拍卖资料中依据原权属凭证记录的面积不一致时,以房管部门核定为准,成交价不作调整。

第二十六条 其他特殊标的(如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的交付,按拍卖资料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有权根据本规则确定的原则,解释和处理本规则未尽事宜。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与本公司对本规则的条款内容另有特别约定的,按《拍卖公告》及《竞买须知》、《标的简介》等拍卖资料中表述的规定执行。

 

广州市 君通拍卖有限公司

竞 买 须 知

 

为维护拍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拍卖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相关法规及本公司《拍卖规则》的规定,就竞买事项告知如下:

一、参加竞买者须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内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交纳保证金、索取拍卖资料,在拍卖前凭保证金收据领取竞买号牌,取得与所交纳保证金对应标的的竞买人资格。

二、拍卖成交者,保证金抵作成交价款的一部分;未成交者,以现金交付的保证金在拍卖会结束后凭保证金收据及竞买号牌如数退还,银行转帐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三、拍卖人接受委托人委托,按标的现状进行拍卖。竞买人进入拍卖会场,则视同已到现场查看拍卖标的、阅读相关资料,充分了解竞买标的现状及所存在的瑕疵,明确买受行为需承担的各项税费、欠费,并完全认同本《竞买须知》及其他拍卖资料中所表述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拍卖会场纪律。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不得反悔,不得就拍卖前已存在的瑕疵及已告知的事项主张权利。

四、拍卖方式、起拍价及加(减)幅度以拍卖师当场宣布为准。增价拍卖以竞买人等同或高于标的保留价的最高应价,减价拍卖以竞买人等同或高于标的保留价的首次应价,经拍卖师落槌确认以示成交。拍卖人与买受人当场签署《拍卖成交凭证》、《拍卖笔录》,拍卖合同关系成立。

五、买受人在拍卖会结束后下一个工作日内,向拍卖人支付按拍卖成交价 5% 计收的拍卖佣金,同时支付不少于 30% 的拍卖成交价款,并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余款应在拍卖日起计五个工作日内付清。

六、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拍卖成交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已交纳的保证金及成交价款不予退还。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交付的佣金,再行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七、动产拍卖成交后,其所有权自受领该动产时起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付清拍卖成交价款及拍卖佣金后,拍卖人于约定时间在标的存放地按展示时的状况办理移交。标的品种、数量、质量与拍卖资料中清单记载如有不符,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成交价不作调整。拆迁、包装、搬运、过磅等费用及延迟受领期间的损失及一切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八、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经拍卖成交后,其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自受领办理交易过户必须的原权属凭证及其它法律文件之日起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应在收到拍卖人发出受领书面通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接收手续,并在一个月内,凭《拍卖成交确认书》、原权属凭证及其他法律文件自行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等手续。交易过户税费由买卖双方按政府部门的规定各自承担。

九、买受人在办理房地产产权过户手续时,如新核发的权属凭证上所记载的面积与拍卖资料中依据原权属凭证记录的面积不一致时,以房管部门核定为准,成交价不作调整。

十、委托人与拍卖人对本《竞买须知》的条款内容另有约定的,按《拍卖公告》及《标的简介》、《特别规定》等拍卖资料中表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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